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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达集团: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层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076号

致: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慧、韩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

2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

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杜坞43号大数据科技园

D6 栋 2 层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雷欢骅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3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018人,代表股份616686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78303106股)的比例为28.3104%。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

589463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0607%;(2)根据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15人,代表股份27223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49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和监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4(一)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652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50%;反对

8706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9%;弃权3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二)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5119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22%;反对

8701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1%;弃权47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607969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64%;反对8179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4%;弃权5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07835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47%;反对8271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3%;弃权57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606988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73%;反对9246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4%;弃权45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07878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17%;反对8398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9%;

弃权40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5(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608188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19%;

反对8106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5%;弃权

39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八)在关联股东福建省数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金熙启源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大数据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58946369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8463377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220%;反对81222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9.8355%;弃权63770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5%。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预计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607798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87%;反对

832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7%;弃权55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6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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