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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48 号

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新华锦,A股证券代码:60073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28号)

查明的事实,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1 月至 2025 年 8 月,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 2022年一季报、2022年三季报、2023年一季报、

2023年三季报、2024年一季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三季报

资金占用余额,公司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导致公司相关季报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2.1.1

条、第 2.1.4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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