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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苏州高新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18 查看全文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4、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存在下述情况时,公司当年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做出特别说明,由股东大会审批。如果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拟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若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对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监事

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

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

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经独立董事

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有关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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