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
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2023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进
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
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规定,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
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
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
续发展的需要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
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6、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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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苏高新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定
对象,苏高新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
意的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
符合市场规则,公司与苏高新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7、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要求,公司就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
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
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8、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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