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
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市场对标、公司效率指标、工资支付能力等确定。
第八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所担任的职务领
取薪酬;未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领取董事津贴。
1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度,享有固定数额的津贴,津贴金额根据独
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年度薪酬中的基本年薪为根据岗位职级及职责按月发放的基本报酬,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均属于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当年度及任期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中的任期激励收入在任
期内各年度报告全部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
中扣除下列内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合规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评价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收入进行全额或者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
2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保持稳定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者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的个别调整。
第十九条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分别
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追溯适用至202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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