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丽尚国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丽尚国潮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5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尚国潮”)委托,就丽尚国潮2022年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文件资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

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丽尚国潮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鉴于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五)本所仅就丽尚国潮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

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丽尚国潮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丽尚国潮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相关事宜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一)2018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的议案》。2018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2018年11月17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并于2019年1

月31日首次实施了回购。

(二)2019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三)2019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

动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显示,截止2019年11月7日,公司回购实施期限届满。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32,10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995%,回购最高价为7.44元/股,回购最低价为5.59元/股,回购均价6.229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199,994,985.11元。回购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原披露

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2019年11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述所回

购股份中的9,630,960股,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本次注销后,

公司回购股份剩余22,472,240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2,472,240股股

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净利润157,604,691.17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562,336,740.58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拟以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登记的应分配总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2,569,456.52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前述预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

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原则实施分配。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按照以下方

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2年8月30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中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为0。

基于上述,以本次申请日(2022年8月31日)前一交易日(2022年8月30

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7.06元/股计算参考价格,具体如下: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7.06-0.07)÷(1+0)=6.99元。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2022年8月31

日,公司的总股本为773,464,476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22,472,24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750,992,236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

税)。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750,992,236×0.07)÷773,464,476~0.06797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虚拟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

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7.06-0.06797)÷(1+0)=6.99203元。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Ⅰ÷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99-6.99203÷6.99~0.02904%,小于1%。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1%以下,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姚佳隆

负责人:

顾功耘解树青

2022年8月引日

单你?不不量点?必道?春为?你门?安西?昌南?的感?兴联?明合?南春?事¥?L,真?留者?据者?果¥?清知?类重?京南?兴林?旧来?京非?只的?繁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