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8证券简称:丽尚国潮公告编号:2023-038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洪一丹、朱宝良、朱家辉、毛大波、赵伟峰、庞伟民、周健、卢红彬、张宏、丁百永、
郭德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177213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93%。本次权益变动后,红楼集团、洪一丹、朱宝良、朱家辉、郭德明仍为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09784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83%。
●本次权益变动因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不涉及股东持股数量的增减。
●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若有减持计划仍按照5%以上股东要求披露减持计划、进展和结果,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减持时仍与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作为一个整体合并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国潮”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股东红楼集团告知函,获悉毛大波、赵伟峰、庞伟民、周健、卢红彬、张宏、丁百永于近年发生了工作及持股变动,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一致行动人关系认定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一致行动关系自愿解除,红楼集团与洪一丹、朱宝良、朱家辉、郭德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保持不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及解除情况
1、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说明
12017年5月,公司向红楼集团、朱宝良、洪一丹、朱家辉、毛大波、庞伟民、赵伟峰、周健、卢红彬、丁百永、张宏、郭德明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杭州环
北100%股权的交易实施完成。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上述自然人为红楼集团关联方或在红楼集团任职等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认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除上述关系外,上述各方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也未就对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致行动的具体安排进行过其他明确约定。
上述人员在当时的关联关系,如下所示:
序号关联关系
1朱宝良与洪一丹为配偶关系
2朱宝良与朱家辉为父子关系
3朱宝良为红楼集团控股股东,持股比例60%
4洪一丹为红楼集团股东,持股比例40%
5毛大波担任红楼集团董事、丽尚国潮监事
6赵伟峰担任红楼集团监事、丽尚国潮监事
7庞伟民担任红楼集团副总经理、丽尚国潮监事
8周健担任红楼集团副总经理、丽尚国潮董事
9卢红彬担任红楼集团副总经理
10丁百永担任红楼集团财务总监、丽尚国潮董事
红楼集团向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6名,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上市公司职务红楼集团职务
1张宏董事长-
2洪一丹副董事长董事
3郭德明董事、总经理-
4周健董事副总经理
5丁百永董事财务总监
6赵伟峰监事监事
基于上述事实情况,出于审慎之考虑,认定上述人员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说明
现毛大波、赵伟峰、庞伟民、周健、卢红彬、张宏已从红楼集团离职或退休,丁百永在职但已不再持有非公开发行获得的公司股票,红楼集团所做决策并未受到上述人员的任何影响,红楼集团及关联方确认与上述人员不再存在关联关系或
2一致行动关系。红楼集团亦出具了《告知函》,确认毛大波、赵伟峰、庞伟民、周健、卢红彬、张宏、丁百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同意自愿解除与毛大波、赵伟峰、庞伟民、周健、卢红彬、张宏、丁百永的一致行动关系。红楼集团与洪一丹、朱宝良、朱家辉、郭德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保持不变。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前后持股情况
截至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上述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册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红楼集团有限公司9847490812.93
2洪一丹413800755.44
3朱宝良103780931.36
4朱家辉5378090.07
5庞伟民2075620.027
6赵伟峰2075620.027
7张宏2075620.027
8郭德明2075620.027
9周健1600000.021
10毛大波110000.001
11卢红彬00
12丁百永00
合计15177213319.93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册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红楼集团有限公司9847490812.93
2洪一丹413800755.44
3朱宝良103780931.36
4朱家辉5378090.07
5郭德明2075620.027
合计15097844719.827
注:以上数据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上述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若
有减持计划仍按照5%以上股东要求披露减持计划、进展和结果,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减持时仍与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作为一个整体合并计算。
33、本次权益变动因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不涉及股东持股数量的增减。
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动。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