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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丽尚国潮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公司代码:600738公司简称:丽尚国潮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不适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境内外所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投资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财务报告、预

算管理、合同管理、成本费用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方面。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活动、投资业务、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否

7.其他说明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是√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10%利润总额5%≤潜在错报<潜在错报<利润总额5%

利润总额10%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资产总额1%资产总额0.5%≤潜在错报潜在错报<资产总额0.5%

<资产总额1%

营业收入总额潜在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0.5%≤潜在潜在错报<经营收入总额

1%错报<经营收入总额1%0.5%

说明:

以上各项参考指标之间是或的关系,只要有一项指标的潜在错报达到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则该项缺陷应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3、管理层及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

然未达到和超过重大错报标准,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主要从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出发考虑。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损失金额≥1000万元500万元≤损失金额<损失金额<500万元

1000万元

说明:

以上各项参考指标之间是或的关系,只要有一项指标的潜在错报达到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则该项缺陷应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3、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1、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

2、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1、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说明: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主要根据控制缺陷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1.3.一般缺陷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否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2.3.一般缺陷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与修订,修编了《采购管理制度》、《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责任追究制度》、《新零售业务应收账款暂行管理办法》、《新零售业务采购结算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进一步加强了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控管理基础工作。公司整体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有效运行,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重大变化。

2024年,公司将继续深入执行已有的内部控制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从制度建设方面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控制,保障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吴小波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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