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与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规范运作。
第三条内部问责是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在其职
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
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内部问责遵循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权责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5、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六条问责事项包括:
1、不能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
托他人出席会议;
2、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能认真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未
能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
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5、重大事项违反决策或授权程序,擅自越权或盲目决策,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7、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8、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9、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导致公司受监管处罚或声誉损害等;
10、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11、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2、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的;
13、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损失的;
1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问责情形;
15、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
17、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18、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要求追责的情形;1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七条问责措施包括:
1、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扣发薪酬、奖金;
4、开除或留用察看;
5、调岗、停职、降职、撤职;
6、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以上问责措施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关键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并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1、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3、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4、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被问责人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被问责人应当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因被问责人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由被问责人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五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问责后,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提议罢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提议罢免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扰、阻挠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或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
第十八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对象享有申诉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按照相关规定对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需要
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应当及时报送;按规定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