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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锦天城关于丽尚国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5月21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6月4日,因增加临时议案事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6日下午14时在杭州市拱墅区吉如

路 88 号 loft49 创意产业园区 2 幢 1 单元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小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753102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1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5年6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7051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5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0479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2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265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31%;反对6708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695%;弃权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59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05%;反对80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148%;弃权5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7%。

就本项议案的审议,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2、《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2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24%;反对6708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695%;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57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06%;反对80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148%;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5%。

就本项议案的审议,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275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64%;反对6707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656%;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本议案获得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69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47%;反对80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908%;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5%。

就本项议案的审议,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85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8%;反对109189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99%;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本议案未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53%;反对878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001%;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5%。

就本项议案的审议,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审议未通过。

5、《关于解除委托表决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521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104%;反对108952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35%;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68%;反对855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87%;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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