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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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8日下午14时在杭州市拱墅区吉如路88号loft49创意产业园区2幢1单元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小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8,747,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6年3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5,356,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9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390,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候选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吴小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吴群良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
举吴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何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洪一丹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李君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计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吴小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4,213,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43%,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32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978%。
1.02、《选举吴群良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4,213,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43%,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327,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968%。
1.03、《选举吴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4,213,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43%,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327,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966%。
1.04、《选举张何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4,214,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45%,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328,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100%。
1.05、《选举洪一丹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9,407,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291%,候选人未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6,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38%。
1.06、《选举李君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910,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89%,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06,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6%。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蔡黛燕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金骋路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蔡利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计投票选举。
2.01、《选举蔡黛燕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319,0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4%,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31,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912%。
2.02、《选举金骋路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724,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7%,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36,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050%。
2.03、《选举蔡利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26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5%,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81,3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6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姚佳隆
沈国权
徐双豪
2026年3月18日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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