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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丽尚国潮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738证券简称:丽尚国潮公告编号:2026-043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获得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明控股”)计划自2025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

12月16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

流通 A 股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0%,即 7613353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即15226704股;如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股份发行等事项,上述增持数量范围维持不变。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5月12日期间,元明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22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增持金额7692.8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元明控股持

有公司股份1926631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1%,红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77269101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元明控股行使,元明控股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为2699322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6%。本次增持计划已在期限内实施完毕,符合增持计划的相关要求。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主体名称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

增持主体身份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是□否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其他:__________增持前持股数量177436498股增持前持股比例

23.31%(占总股本)

注:红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77269101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元明控股行使增持前元明控股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6%。

上述增持主体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增持主体名称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增持计划首次披露日2025年12月17日

增持计划拟实施期间2025年12月17日~2026年12月16日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不适用

增持计划拟增持数量 A股:7613353 股~15226704 股

增持计划拟增持比例1.00%~2.00%

增持股份实施期间2025年12月29日~2026年5月12日

2025年12月29日~2026年5月12日,元明控股通过上

增持股份结果

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平台实施增持,具体增持情况为,对应方式及数量

A股:15226700 股

累计增持股份金额 A股:7692.86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累计增持股份比例A股,2.00%(占总股本)

增持计划完成后192663198股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数量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25.31%动人)持股比例

注:红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77269101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元明控股行使增持计划完成后元明控股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35.46%。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是□否

三、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1、元明控股(以下简称“增持人”)系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

份的情形;

4、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

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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