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资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依法治企、守法经营、合规管理的原则;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四)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单独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或性质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除外)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公司及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置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和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审计合规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在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高
管的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控制;
(二)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和管理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四)法律纠纷和案件管理;
(五)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和对接工作;
1(六)按责权体系,处理、指导或监督检查子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七)建立完善全系统的法律管理体系;
(八)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管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是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视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法律工作人员,归口管理本公司的法律事务,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
第三章重大事项法律风险控制
第八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应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提供法律意见。公司和各子公司经过法律论证和审核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或风险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九条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包括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重大资产收购/
转让、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对企业生存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经营事项。
第十条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涉及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的论证。对于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经办的重大事项及子公司按照母子公司责权体系上报至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上报股份公司审计合规部,由其归口安排外聘律师,就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提供法律专业审查意见。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的范围包括合同的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和档案管理等事项。各级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合同管理流程化和规范化,加强合同履行监督。
各级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为本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的合同专项管理工作,各自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掌握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前实行评审会签制度。
子公司涉及合同范本制定和重大合同签署,根据母子公司责权体系的规
2定,报送公司审计合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根据母子公司责权体系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合同对外签署,须经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并由授权代表在权限
范围内签订,合同应加盖有效的公司印章。各单位应当建立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和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履行以合同执行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参与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纠纷预警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纠纷和案件管理第十六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律纠纷和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类似监管措施,下同)处理,接待司法或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以及负责各类法律文书的签发工作。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与本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和案件。
第十七条发生法律纠纷和案件时,经办部门应及时报告本公司的法律
事务管理机构,子公司应在知晓本公司法律纠纷和案件情况后1个工作日内向股份公司审计合规部上报。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公司法律纠纷和案件的处理建议,并上报本公司主管领导;经本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向股份公司审计合规部及时全面提供案件事实及与诉争有关的资料及信息,由股份公司审计合规部组织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股份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外部法律顾问协同应对。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案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对于已
结案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应系统全面地对案件资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将整理后的案件资料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股份公司审计合规部备案。
3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对本公司的法律纠纷和案件的信息汇总,分
析其纠纷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案件相关内容。
第六章外聘律师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外聘律师(包含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法律顾问等)的选聘、联络和管理,并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由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服务范围需涵盖公司和各子公司。
子公司确有必要另行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需报公司审计合规部批准。
外聘的常年法律顾问需每年提交律师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专项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由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
公司与子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在聘任专项法律顾问时,应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逐步建立和完善合格备选律师事务所库。
第七章其他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提供与本单位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子公司在提供法律咨询中如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可以向公司审计合规部咨询。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应与本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分工合作,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跟踪与本单位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关注政策变动风险,并对所在单位的经营发展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公证工作,适时按需进行合
同、保全证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存等公证。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为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负责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与本单位其他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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