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0证券简称:山西焦化公告编号:2026-015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
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6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47989157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7.7604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李峰董事长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独立董事均列席了本次会议;2、霍志军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74745937 99.6522 4772501 0.3224 373138 0.0254
2、议案名称: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74744337 99.6521 4725301 0.3193 421938 0.0286
3、议案名称: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75043737 99.6724 4724701 0.3192 123138 0.00844、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74763737 99.6534 4770101 0.3223 357738 0.0243
5、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74455637 99.6326 5123301 0.3461 312638 0.0213
6、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74583437 99.6413 4809001 0.3249 499138 0.0338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74542498 99.6385 4849801 0.3277 499277 0.0338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
序号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
2025年度利润
31585948676.5887472470122.81651231380.5948
分配方案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
41557948675.2365477010123.03583577381.7277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51527138673.7487512330124.74143126381.5099
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61539918674.3658480900123.22364991382.4106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72026年度薪酬1535824774.1681484980123.42074992772.4112
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7项,均为普
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统计的网络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慧茹潘磊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