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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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鑫磊律师、梁慧茹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1-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
八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无特别决议议案;无优先权股东参与表决议案;第5项-
第8项议案涉及中小股东利益,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六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监事以
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71866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6%;反对16649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弃权259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2.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71737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4%;反对17479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弃权305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2.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71825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0%;反对1660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
弃权305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2.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716693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1%;反对1755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
弃权366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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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1466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2%;反对2100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
弃权224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82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13%;反对2100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0%;弃权224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2.6《关于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6323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319%;反对3722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6%;
弃权25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6323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19%;反对3722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6%;弃权252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5%。
2.7《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1823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9%;反对1678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6%;
弃权289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639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32%;反对1678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4%;弃权289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4%。
2.8《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1449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1%;反对2012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弃权330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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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64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63%;反对2012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7%;弃权330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