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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24年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2024年度

委托单位: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5886680

传真号码:(010)85886690

网真号址:http://www.Reanda.com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25]第0139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山西焦化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山西焦化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1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实际到位情况

1、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23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80元,共募集资金156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4992.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151008.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划入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

原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75250188000582290的人民币账户中,另扣除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720.00万元,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288.0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

(2013)第 110ZA0027号”《验资报告》验证。

2、201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92号)核准,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7942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6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64000万元,扣除承销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138.56万元,已由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

3份有限公司太原千峰南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75310188000324235的人民币账户中。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

(2019)第 110ZC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1)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145129.65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14083.47万元(其中募集资金5158.35万元,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8925.12万元)。

(2)201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支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60000.00万元,置换转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3138.56万元,转出募集资金利息收入18.52万元,该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024年度,本公司以募集资金投入“1-4号焦炉配套干熄焦项目”2808.77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直接投入该募投项目

38214.38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147938.42万元,节余募集资金2349.58万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9013.84万元。2024年7月31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11363.42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9013.8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2)201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4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于2011年9月7日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6日、2019年10月25日、2022年4月22日,本公司对上述管理制度进行了三次修订,并分别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从2013年2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均已实施完成并全部结项,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均已注销。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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