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6年8月27日十一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1(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2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地址变更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布更新后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以结合信息披露安排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以及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3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原则上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须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可以根据会场情况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召开业绩说明会,并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保障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合理合法诉求,公司将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相关活动。
4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并配
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聘请为行业内存在主要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机构,防止内幕信息泄露,损害公司利益。
5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涉及商业秘
密类不宜对外披露或不宜提前披露的公司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出现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6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制度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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