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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富维: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2-07 查看全文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

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一汽富维”)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实行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调整第一期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一汽富维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当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一汽富维如下保证:一汽富维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

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之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

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一汽富维为本次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4、2019年4月25日,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和九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5、2019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

6、2020年3月17日,公司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7、2020年4月22日,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0年7月30日,公司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4月26日,公司十届一次董事会和十届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5月27日,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和十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7404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12、2023年2月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78,514,25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30元(含税)。2022年6月15日,公司发布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年6月22日。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

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或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P0-V=9.12-0.3=8.82元/股

调整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PO-V=9.19-0.3=8.89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一汽富维本次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521

(本页为《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2月6日出具。

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李强经办律师:侯士伟、程永军

中国律师中国律师中国律师

李强侯士伟翟永军

1220119631080093112201200210388301

122011963108009311220120011085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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