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2025年11月21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
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须遵循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包括各内部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以及内部管理规定,对所属各单位开展的各类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
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运用
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在于为公司增加价值和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的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
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指导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评价工作,编制公司内控评价报告;
(三)对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协助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配合政府、上级主管单位或外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工作权限:
(一)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生产、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四)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五)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六)审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簿报表、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现场勘察、盘点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和资料等;
(七)访谈、询问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
(八)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需要自行聘请外部专家,聘请外部专家是
为了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九)临时制止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十)经请示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后,暂时封存可能转移、隐匿、篡
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十一)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按照公司主管领导批复的审计结论,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提出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提出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三)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具体实施及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由审计项
目负责人制定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以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编制审计方案。审计项目负责人在适当了解被审计
单位情况后,依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由审计负责人审核签发审计通知书,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及时间。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
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
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
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审计档案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资料保存期为十年。
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组
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