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78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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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78号
致: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0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地址、联
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8号北
2京金融科技中心B座3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乐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94人,代表股份145977294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1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3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7013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785%;反对8950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131%;弃权
121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482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1632%;反对8950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7721%;弃权121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7519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820%;反对88997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96%;弃权
121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5334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1901%;反对88997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7451%;弃权121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8%。
4(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7010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785%;反对8950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131%;弃权
121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4826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1630%;反对8950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7721%;弃权121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9%。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37567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878%;反对5423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15%;弃权
592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15383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7923%;反对5423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918%;弃权592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15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额度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4286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598%;反对86529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927%;弃权
691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210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0178%;反对86529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6135%;弃权691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0.3687%。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1669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48%;反对7976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464%;弃权
127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450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6792%;反对7976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2529%;弃权127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9%。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华远浩利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166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1274%;反对5227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7870%;弃权
160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2166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274%;反对5227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7870%;弃权160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56%。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周转资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华远浩利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817144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96.8862%;反对5679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283%;弃权
160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17144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8862%;反对5679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283%;弃权160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55%。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780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839%;反对8802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29%;弃权
190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5617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2052%;反对8802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6931%;弃权190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17%。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7772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837%;反对8802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29%;弃权
193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558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2036%;反对8802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6931%;弃权193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33%。
7(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公司资产抵押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9355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63%;反对102445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017%;弃权
172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137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4456%;反对102445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4621%;弃权172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23%。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44913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381%;反对5067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471%;弃权
214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22729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839%;反对5067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7017%;弃权214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44%。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8779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469%;反对78601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384%;弃权
3133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561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85%;反对78601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1908%;弃权3133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1.6707%。
(十四)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6项子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表决情况如下:
14.01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8867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529%;反对82923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680%;弃权
26130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7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649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1854%;反对82923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4212%;弃权26130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934%。
14.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80441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965%;反对91157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244%;弃权
26130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7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825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464%;反对91157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8603%;弃权26130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933%。
14.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62451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732%;反对90928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228%;弃权
4434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026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7872%;反对90928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8481%;弃权4434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2.3647%。
14.04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80670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981%;反对90928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228%;弃权
26130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7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848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586%;反对90928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8481%;弃权26130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933%。
14.05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80670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981%;反对8582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879%;弃权
31238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848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586%;反对8582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5757%;弃权31238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657%。
14.06废止《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36665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816%;反对5939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068%;弃权
166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1448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7441%;反对5939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669%;弃权166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90%。
10本所律师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经与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四)项议案经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三)项议案经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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