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及兼职情况
本人吴西彬,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法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MBA,中国执业律师、副教授职称。曾任河南焦作市化工一厂员工,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理工大学法学系副主任、法学副教授,北京市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6月至2013年1月任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3年1月至今任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2021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公司共计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其中1次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7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年度股东会1次,临时股东会3次。本人出席情况如下表:
独立董事本年应参加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出席股东会届次
姓名董事会次数(次)(次)(次)次数独立董事本年应参加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出席股东会届次
姓名董事会次数(次)(次)(次)次数
第八届吴西彬88004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召开之前均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了解公司运作和经营情况,就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投融资等各方面情况,与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议案发表声明和意见;在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运用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与治理机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我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我对董事会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和弃权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共
三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运作规范。2025年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通讯表决方式共计召开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2025年度出席会议情况独立董事审计委提名与薪战略与投审计委提名与薪战略与投缺席姓名
员会酬委员会资委员会员会酬委员会资委员会(次)吴西彬是否否6000
2025年我对提交专门委员会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表示同意,没有反对和弃权情况。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我对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全部
议案经认真审议均表示同意,没有反对和弃权情况。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及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在2025年度审计过程中,我与公司管理层、负责审计的会计师召开沟通会,听取公司管理层、会计师关于业绩情况和审计情况的汇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年审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就年审工作计划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采用业绩说明会、电话、邮箱等多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并将相关意见建议向我转述和交流。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1、2025年度,我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现场考察等方式,与公司经营
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等情况,并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核查,积极关注公司发展,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累计工作时间已达到法定要求。
2、公司管理层积极与独立董事保持沟通,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并为独
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使独立董事能及时深入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在此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董事会相关议案作出独立判断,并对公司相关业务提出合理性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
(六)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对公司2025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对《关于2025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集团”)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公司对外融资,支持公司发展。担保费费率不高于0.6%,接近市场担保费率的低限,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
2、对《关于2025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周转资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华远集团提供周转资金有利于公司资金周转,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时资金使用费收取原则合理,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3、对《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服务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同意意
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对公司的担保事项、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必要查验,认为2025年度公司的担保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董事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5年度公司提名董事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的董
事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继续严格按照董事会审核通过的薪酬标准执行。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5年度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于2026年1月20日披露了
《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5年,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16年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启动2025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工作。
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
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7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
我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程序合规,中兴华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和应有的履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同时具备充分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诚信记录良好,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75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鉴于公司2024年度亏损,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八)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5年,公司控股股东在实施期间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因受定期报告窗口期、信息敏感期以及资本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履行承诺,更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控股股东将原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延长12个月至2026年2月6日,增持计划其他内容不变。
我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延期事项符合实际情况,增持计划的变更方案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以前年度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做出的承诺均已及时履行。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发布临时公告39项,定期报告4项,公司信息披露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我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始终保持与公司信息来源部门的交流和沟通,促使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