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
承诺函
一、基本情况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于2026年3月12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99号)。本次变更前,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签字律师为范朝霞、吴莲花、廖齐越,现拟变更为范朝霞、吴莲花。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廖齐越由于个人原因从本所离职,故不再担任发行人签字律师。
三、本所及相关签字律师具体承诺
廖齐越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廖齐越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廖齐越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廖齐越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范朝霞、吴莲花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廖齐越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范朝霞、吴莲花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范朝霞、吴莲花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廖齐越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范朝霞、
1吴莲花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2(本页无正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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