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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江苏索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

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岗位职责、个人绩效相匹配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股东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并决定各年度董事的具体薪酬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各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证券事务办公室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具体实施以及薪酬管理发放工作。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

领取报酬,根据年度履职情况按年度发放,津贴标准根据公司所在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是指根据相关规定设立的除

独立董事外由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公司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享受工作补贴,工作补贴的标准由公司股东会确定,公司依据相关外部董事履职情况按年度兑现。

(三)由公司控股股东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其他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确定;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其中年度绩效以年度个人工作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相挂钩确定,任期激励绩效根据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结合考核结果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视公司利润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具体考核指标、权重标准、核算方式、

递延支付比例、兑付细则等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责任书执行。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发放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可随着公司发展情况、个人任职情况和外部经营情况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对相关会计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核算,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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