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卓、孙灏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发布了《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5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
路101号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守言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66541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661%。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2025年9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2025年9月5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29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3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66541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66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29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3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87783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0191%。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42966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2%;反对32082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3%;弃权278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436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745%;反对32082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241%;弃权278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4%。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43892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6%;反对31067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9%;弃权287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362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064%;反对31067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22%;弃权287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4%。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43058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3%;反对31791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3580%;弃权298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528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71%;反对31791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27%;弃权298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2%。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47579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21%;反对505514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4%;弃权252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227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150%;反对505514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181%;弃权252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69%。
5、《关于制订<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68169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53%;反对488124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8%;弃权22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286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649%;反对488124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557%;弃权22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4%。
6、《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5321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1%;反对41297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1%;弃权121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79135股,占参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058%;反对41297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34%;弃权121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8%。
7、《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7.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8836429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6%;反对37799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7%;弃权360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899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013%;反对3779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06%;弃权360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1%。
7.0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8836345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6%;反对37799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7%;弃权368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815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258%;反对3779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06%;弃权368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6%。
7.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8836285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0%;反对37892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8%;弃权365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55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719%;反对37892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42%;弃权365500股,占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39%。
7.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8837641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2%;反对38776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7%;弃权14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111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902%;反对38776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384%;弃权14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4%。
7.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8838064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0%;反对36180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5%;弃权358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534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02%;反对36180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060%;弃权358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8%。
7.0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8838178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33%;反对36089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5%;弃权356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648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27%;反对3608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42%;弃权356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1%。
7.07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8837977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99.5510%;反对36146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1%;弃权370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447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21%;反对36146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55%;弃权370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24%。
7.0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8839375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8%;反对34685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6%;弃权37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845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481%;反对34685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28%;弃权37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1%。
7.09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8840399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3%;反对35466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4%;弃权19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869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681%;反对35466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645%;弃权19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4%。
7.10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8838262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2%;反对35506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9%;弃权406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732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481%;反对35506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005%;弃权406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14%。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6575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2%;反对37740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1%;弃权3517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45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324%;反对37740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076%;弃权351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00%。
9、《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6693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6%;反对37644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0%;弃权349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163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385%;反对37644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213%;弃权349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02%。
10、《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6481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2%;反对37834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1%;弃权3517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95135股,占参
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480%;反对37834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921%;弃权351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9%。
1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40287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0%;反对32679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0%;弃权486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57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675%;反对3267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05%;弃权486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20%。
1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40343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7%;反对36052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0%;弃权1437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813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178%;反对36052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910%;弃权143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2%。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42425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1%;反对32859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1%;弃权254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5895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84%;反对3285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222%;弃权254800股,占
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4%。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8833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7%;反对375840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3%;弃权14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303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612%;反对37584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674%;弃权14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