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号 B座 5、7、8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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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孙景灿、高林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
101号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邵守言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66834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686%。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2026年6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2026年6月26日9:15—15:00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1368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31%。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66834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686%。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1368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10820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9917%。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091756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4%;反对154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2%;弃权103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89053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7%;反对1811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9%;弃权103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92426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7%;反对151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0%;弃权65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5896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27%;反对151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67%;弃权65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
4、《关于聘任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91685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6%;反对1540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1%;弃权110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5155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58%;反对1540800股,占参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5%;弃权110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7%。
5、《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17117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1%;反对258274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5%;弃权66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6、《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14527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3%;反对260864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4%;弃权66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7、《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14407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1%;反对260864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4%;弃权67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8、《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786227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2%;反对287964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1%;弃权78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9、《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785427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3%;反对287544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6%;弃权90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10、《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92134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5%;反对1540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1%;弃权66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5604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72%;反对1540500股,占参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87%;弃权66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
11、《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91348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154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5%;弃权140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12、《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88636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1819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7%;弃权137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13、《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88648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3%;反对182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0%;弃权132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1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5642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075%;反对1810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89%;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6%。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564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75%;反对1810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89%;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6%。
关联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5、《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5522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039%;反对1810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89%;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552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39%;反对1810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89%;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
关联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16、《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1013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4%;反对2621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8%;弃权97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83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423%;反对2621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28%;弃权97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9%。
17、《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7.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9080805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2%;反对2639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7%;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275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14%;反对2639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49%;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
17.0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9080805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2%;反对2639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7%;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27524股,占参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14%;反对2639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49%;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
17.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9080805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2%;反对2639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7%;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275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14%;反对2639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49%;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
17.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9080996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3%;反对262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6%;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66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73%;反对262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90%;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
17.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9080993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2%;反对2620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63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65%;反对2620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99%;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7.0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9080994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2%;反对2619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5%;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64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68%;反对2619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1%;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1%。
17.07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9080996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3%;反对2619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5%;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66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73%;反对2619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55%;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
17.0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9080994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2%;反对2619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5%;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64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68%;反对2619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1%;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1%。
17.09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9081000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3%;反对2619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0.2876%;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70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85%;反对2619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78%;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
17.10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9081210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6%;反对2598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3%;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680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00%;反对2598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64%;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6%。
18、《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996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3%;反对262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6%;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66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73%;反对262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90%;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
19、《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1003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3%;反对2619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6%;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73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94%;反对2619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9%;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
20、《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991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2%;反对2619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6%;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61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59%;反对2619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9%;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
2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9072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9%;反对181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8%;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542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10%;反对181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18%;弃权10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
22、《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1093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3%;反对2610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6%;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56324股,占参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657%;反对2610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06%;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
2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91613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8%;反对1560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3%;弃权98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5083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47%;反对1560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5%;弃权98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
2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19032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2%;反对2529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7%;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537324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28%;反对2529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35%;弃权10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