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07号
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江苏索普,A股证券代码:600746;
陈志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
崔坤族,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林、崔坤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或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度至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所得税费用等科目,公司2022年、
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1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陈志林作为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事项具
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坤族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陈志林,时任财务总监崔坤族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2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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