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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江苏索普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稳定、持续、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

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分配条件公司进行年度利润分配的,本会计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公司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前款所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系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三)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是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它方式分配股利。

(四)分配周期

公司一般情况下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分配条件和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该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六)股票分红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八)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

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2、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既定标准的,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进行专项说明。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分配方案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进行详

细论证后提出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或提出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事项,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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