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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控投资者索赔案二审胜诉

证券时报网 2019-01-04 15:07

ST大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又迎新进展。“1月3日,我们收到了首批投资者诉ST大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的终审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ST大控和部分投资者的上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臧小丽介绍,首批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案件有十件,这十位投资者领到一审胜诉判决的时间是在2018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ST大控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从约1万元至20万元不等,具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情况而定。ST大控对一审判决涉及的全部案件均提起了上诉,也有少部分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辽宁高院的上述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书,根据生效判决,被告ST大控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判决赔付款项,逾期不支付,胜诉股民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

臧小丽指出,获得法院支持的ST大控投资者赔偿范围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买入ST大控股票(600747),并且在2016年12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回溯前情,2017年7月25日,ST大控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查实ST大控存在的违法事实是包括隐瞒ST大控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的事实;ST大控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ST大控未披露一则涉案标的达8000万元的重大诉讼。基于上述违规金额巨大,大连监管局对ST大控处以顶格60万元的罚款,对实际控制人代威也处以30万元罚款。自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落地之日起,因虚假陈述受损的ST大控股票投资者陆续开始起诉索赔。

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诉讼有效期为三年,ST大控未参与起诉的投资者仍可参加。按照相关法律规则,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监管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公告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臧小丽认为,就ST大控案而言,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诉讼期截止。目前该案件仍在索赔有效期内,未参与起诉的投资者仍可参加索赔。

”预计ST大控的投资者索赔规模还将在持续攀升中。“臧小丽说,结合ST大控的历次公告,粗略统计得知,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已有约734人,投资者索赔金额已经高达约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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