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退市大控 公告编号:2019-161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 172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辽 02执 1342号《限制消费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 02破终
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书》涉及的诉讼事项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14 年 5月 23 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与公司大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瑞华”)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提供 67600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为 2014年 5月 23 日至 2017年 5月 22日。截至目前,上述借款尚有 47600 万元未偿还。2014年 5月 23日,渤海银行分别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签订《保证协议》,为上述 476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同日,渤海银行与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矿业”)签订《不动产抵押协议》,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 年 3月 5日,渤海银行与公司子公司福美贵签订《质押协议》,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美贵为公司大股东长富瑞华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事宜,详见公司前述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54 号、临 2019-002号)。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 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
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 4.76 亿元;
2、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
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 4.76 亿元本金为基数,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3、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
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 10 万元;
4、被告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大
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本
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6、被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在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就
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
司提供的 8400万元金钱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8、驳回原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金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9、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35428.32 元,由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 02 执 1342 号《限制消费令》涉及的诉讼事项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16 年 12 月 12 日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为本公司提供 12000 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一年,同时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号、2019-150号)。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 02执 1342 号《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瑞达模塑有限
公司、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本公司及上述相关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如下:
在限制消费期间,你(单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
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限制消费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至债务全部展行完毕时止。
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 02 破终 1号《民事裁定书》涉及的诉讼事项
(一)诉讼事项概述上诉人黄书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企业破产清算
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 0203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黄书建与长富瑞华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民
终 183号二审生效民事判决,判令长富瑞华公司和案外人廖高明、代威给付黄书
建 76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目前,长富瑞华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此外,因长富瑞华公司还负担其他多笔巨额债务,多名申请人启动了以长富瑞华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程序,但均未能获得清偿。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黄书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 0203破申 1号民事裁定;
2、指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黄书建对被上诉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本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
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 172号《民事判决书》;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 02执 1342号《限制消费令》;
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 02破终 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12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