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
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高欣女士的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
高欣女士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
素质和相关工作经验,应能够胜任所在岗位职责的要求;聘任高欣女
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没有《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高欣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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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上实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
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维宾:张维宾
张永岳:
夏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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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上实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
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维宾:
张永岳:
张
夏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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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上实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
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张永岳:
夏凌:夏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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