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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发展:上实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9月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编制)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经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优劳优酬;

(二)坚持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实现与企业经营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坚持薪酬收入实行先考核后兑现原则。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在本公司领取实际报酬的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具体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并实施各年度薪酬考核工作。

第八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

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平均发放,不参与经营业绩考核,不享受公司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津贴。公司董事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2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述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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