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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750证券简称:江中药业公告编号:2025-055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392949股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92949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2%。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1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

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5、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7、2021年11月30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在确定

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6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87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3.4万股。

8、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25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51万股限制性股票。

10、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1、2022年6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2结果的公告》。

12、2022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拟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3、2022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4、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3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限制性股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

16、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17、2024年5月25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

18、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19、2024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为76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78408股。

20、2024年11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

2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3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22、2025年5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

23、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授予批次授予登记日期授予人数授予价格授予股票数量

2021年限制性股票

2021年11月30日87人6.62元/股573.4万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2021年限制性股票

2022年5月30日17人7.62元/股51万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合计104人/624.4万股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除限售情况解除限售批次股票解锁日期解除限售人数股票解锁数量首次授予

2023年11月30日81人1709774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

2024年5月30日16人164338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

2024年12月2日76人1578408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

2025年5月30日14人139938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合计3592458股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1月30日,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1月29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

4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占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期时间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1/3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1/3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1/3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序号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所述情形,满足解除

1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激励对象未发生所述情形,满足

2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解除限售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1)公司2024年投入资本回报

率为20.4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

分位水平10.34%、不低于同行业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平均值5.18%。

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2)以公司2020年归母净利润

1)2024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2.76%,且不473739388.42元为基数,公司

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2024年归母净利润为

32)较2020年,2024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788192557.44元,年复合增长

不低于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同行业率为13.57%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平均值;值5.35%。

3)2024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00%。(3)公司2024年研发投入强度为4.82%。

(注: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同行业企业样本中剔除 ST

康美)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合织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计87人,本次纳入业绩考核并符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0名,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其中62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量。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90分及以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90分及以上则可以解除上,满足当期全部份额解除限售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70分(含)-90分则可以条件;8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

4

解除限售当期80%份额,若为70分以下则取消当期为70分(含)-90分,解除其限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售当期80%份额。不符合解锁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名,其中1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名激励对象因身故、3名激励对象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因退休、4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

低值予以回购注销。动、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本次不予办理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共计1392949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7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9294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2%,具体如下:

本次解除限已获授的2021年限制性售数量占已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序号姓名职务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获授2021年数量(股)

票数量(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6制性股票比

1刘为权董事219000730001/3

2刘立新董事175000583341/3

3胡凤祥董事183000610001/3

4肖文斌总经理93000310001/3

5田永静董事会秘书71000236671/3

6周违莉财务总监66000220001/3

中层及核心骨干(64人)346700011239481/3

合计427400013929491/3

注:上述股票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

限售的相关事宜,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

限售的相关事宜,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7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事项尚需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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