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润江中”)科学、规范、激励和约束
并举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薪酬管理体系,激发董高干事创业热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制度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目标紧密结合,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激励与约束并举原则: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
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董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三)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负责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
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董事会审议董高薪酬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高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负责董高薪酬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八条公司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指
标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构建由工资效益联动、效率对标调节和工资水平调控等共同组成、协调运转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具体编制、决定、调整及清算程序,按照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薪酬结构
第九条董事的薪酬(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相关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领取薪酬,也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
长期激励、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60%。
(一)基本年薪:是指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能力素质、任职岗位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挂钩的浮动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业绩合同的完成情况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远
发展实施的股权激励或任期激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津贴补贴、福利:根据公司相关政策指引制定津
贴补贴、福利办法并执行。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
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确定和支付的重要依据。其中经理层成员按照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要求执行,并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刚性兑现薪酬。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
(一)公司业绩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利润率、利润
总额、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现金比率、投入资本回报率等关键财务和运营指标。
(二)个人业绩合同:根据岗位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任
务设定的关键绩效指标,包括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合规运作、团队建设等。
(三)履职评价:对董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勤勉尽责情况的评价。
第六章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发放方式:
(一)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相应比例核定当
期发放金额与递延发放金额,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和考核年度结束后的约定时限内予以发放。绩效考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任期激励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任期结束后的约定时间内发放。
(四)股权激励按相关激励方案的规定执行。
(五)津贴补贴、福利按相关政策的规定时间发放。
(六)公司董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
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第十四条追索扣回: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公司董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其他扣减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上级单位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对董高的薪酬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或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为华润江中二级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订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原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的《江中药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