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2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范围............................................3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5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7
第六章附则.................................................8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
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2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一)至(八)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3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同时报送江西证监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5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由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按照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上述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或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6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筹划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各方对所知悉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在依法依规披露前负
7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筹划高送转方案的,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及时登记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西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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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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