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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27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36号

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向国栋,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白静,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胡正良,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申雄,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庞连义,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薛艳,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政监措施﹝2022﹞6号)、《关于对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政监措施﹝2022﹞7号)、《关于对李维艰、朱勇、姜涛、向国栋、白静、胡正良、申雄、庞连义、薛艳、于杰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政监措施﹝2022﹞8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1年5月19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1简称海航科技或公司)发布《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在该预案中,公司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不晚于

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慈航基金会)、

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控股股东

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物流)承诺,协助公司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公司。上述相关方同时承诺,资产置入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拟置入资产应权属清晰,其置入应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并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且不可延期,并承担相关承诺的法律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提示性公告称,截至承诺到期日,相关承诺方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

另经查明,公司已于2022年7月1日披露《资产购买预案(摘要)》,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6艘散货运输船舶;于2022年8月16日披露《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和《第十一届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22-049),相关资产购买计划通过董事会决议。2022年9月1日,公司披露《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2-055),相关议案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目前正在进行后续交接手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方案中对

2于出售重大资产后限期内置入资产的公开承诺,涉及公司后续经营

发展和战略规划,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相关承诺方应当严格遵守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置入符合要求的资产。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慈航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作为相关承诺方,未按约定履行承诺,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主体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向国栋、白静、胡正良,时任监事申雄、庞连义、薛艳未能勤勉尽责,推动公司及时履行承诺,对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3.1.4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时任独立董事在承诺期间积极参与推进资产置入项目,对拟置入资产积极开展尽调,时任监事积极督促、监督资产置入承诺并审慎发表意见。鉴于独董、监事基于其职权范围,主要对公司资产置入等经营事项承担督促、监督职责,相对责任较轻,且存在一定履职行为,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3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向国栋、白静、胡正良,时任监事申雄、庞连义、薛艳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及时履行公开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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