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803
(以下简称“海航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海航科技在上海尚融厦门信托项目、生态科技厦门信托项目
及科技集团厦门信托项目(以下简称“厦门信托项目”)中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进
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公布并有效施行的与本法律意见书
所涉事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及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本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发表意见:
1、海航科技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责任的范围;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3、海航科技签署担保和解协议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假定和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做出如下假定:
1、海航科技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所有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且该等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未被变更、取消或被其他未向本所披露的文件所取代;
2、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
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各方
有效授权,且由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取得文件以及向本所提交文
、天
6、签署文件的主体对文件的内容均有正确理解,不存在重大误解;
7、直至出具本法律意见之时,未有任何新的、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观点
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实,并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出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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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中国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对其他事项(包含但不限
于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及本所未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本所均不以
任何形式发表或者给予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和评价;
5、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海航科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
了合理、必要的审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海航科技未委托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项作任何尽职调查,本所
依赖于海航科技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航科技论证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海航科技向本所提供的如下文件:
1、上海尚融厦门信托项目:
(1)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融”)与厦门国际
(借)字第2204号的《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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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
充协议》;
2号的《保证合同》以及于2019年4月30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为(2018)XMXT-SHSR(保)字第 2204-1号的《保证合同》以及于 2019
年4月30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编号为(2018)XMXT-SHSR(保)字第2204-3 号的《保证合同》以及于
2019年4月30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署的编号为(2018)XMXT-SHSR(质)字第2204号的《质押合同》以及
于2019年4月30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2、生态科技厦门信托项目:
(1)生态科技与厦门信托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STKJ(借)字第 2202
号的《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2018)XMXT-
STKJ(借-补)字第2202号的《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
同之补充协议》以及编号为(2018)XMXT-STKJ(借补)字第 2202-1 号的
《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充
协议一》;
(2)海航科技与厦门信托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STKJ(保)字第 2202-
2号的《保证合同》以及于2019年签署的补充协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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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号的《保证合同》以及于2019年签署的补充协议一。
3、科技集团厦门信托项目:
(1)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集团”)与厦门信托签署的
编号为(2018)XMXT-HHKJ(借)字第 2201号的《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
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以及编号为(2018)XMXT-HHKJ
(借补)字第2201号的《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2)海航科技与厦门信托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HHKJ(保)字第 2201-
1、2号的《保证合同》;
(3)海航集团与厦门信托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HHKJ(保)字第 2201
号的《保证合同》以及于2019年03月06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托签署的编号为(2018)XMXT-HHKJ(质)字第2201 号的《质押合同》以
及于2019年03月06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编号为(2018)XMXT-HHKJ(抵)字第2201号的《抵押合同》。
4、案号为(2021)琼96执938号、(2021)琼96执939号、(2021)琼96
执940号《执行裁定书》;
5、案号为(2021)琼96执938号、(2021)琼96执939号、(2021)琼96
执940号的《执行通知书》;
6、海航科技对本所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的《海航科技关联方担保法律意见-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的答复;
7、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书8、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9、海航科技提供的《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词及词组,除非另有说明,具有与调解协议中定义的词及词组相同的含义。
第三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海航科技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1、上海尚融厦门信托项目
(2018)XMXT-SHSR(保)字第 2204-2 号的《保证合同》以及于 2019年 4 月30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保证人海航科技自愿为债务人上海尚融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海航科技承担的保证义务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为两年,自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人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债务人的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根
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债务人的借款期限已延期为自2018年7月2日至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年
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
质合并重整,并就9575家债权人的债权做出了确认。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经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62,278,800.87元(债权编号
为:321-XX-02880),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4,421,729,49元,普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77,857,071.38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书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
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部
分受偿后有权就剩余部分继续向担保方主张偿付;债权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担保方全额主张偿付。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尚融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任。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对保证人海航科技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有权选择直接向海航科技全额主张偿付。
2、生态科技厦门信托项目
补充协议,约定保证人海航科技自愿为债务人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借款
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海航科技承担的保证义务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为两年,自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人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的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5
月11日,且应当于2019年6月29日前归还最后一笔借款本金;根据借款合同
补充协议一的约定,债务人的借款期限已延期为自2018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且应当于2020年6月29日前归还最后一笔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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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2021年
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
质合并重整,并就44643家债权人的债权做出了确认。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经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25,535,858.24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79),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
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部
分受偿后有权就剩余部分继续向担保方主张偿付;债权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担保方全额主张偿付。
本所律师认为,生态科技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海航科技作为保证人,应当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对保证人海航科技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有权选择直接向海航科技全额主张偿付。
3、科技集团厦门信托项目
(2018)XMXT-HHKJ(保)字第2201-1、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海航科
技自愿为债务人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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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海航科技承担的保证义务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为三年,自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人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的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
9日,且应当于2019年5月11日前归还最后一笔借款本金;根据借款合同补充
协议的约定,债务人的借款期限已延期为自2018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且应当于2020年5月11日前归还最后一笔借款本金。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年
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
质合并重整,并就9575家债权人的债权做出了确认。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经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52,171,715.85元(债权编号
为:321-XX-02878),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9,556,5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172,615,215.85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
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部
分受偿后有权就剩余部分继续向担保方主张偿付;债权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担保方全额主张偿付。
本所律师认为,科技集团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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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海航科技作为保证人,应当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厦门信托作为债权人对保证人海航科技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有权选择直接向海航科技全额主张偿付。
二、担保责任的范围
1、上海尚融厦门信托项目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所负担的
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
担保权所支出的费用,此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
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等)。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厦门信
托作为债权人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462,278,800.87 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80),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4,421,729.49元,普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77,857,071.38元。
对于海航科技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在
(2021)琼96执94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中明确,海航科技应当向厦门信托支付人民币462,278,800.8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所律师认为,海航科技作为保证人应当在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生态科技厦门信托项目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所负担的
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
担保权所支出的费用,此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
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等)。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厦门信
托作为债权人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25,535,858.24 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79),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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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对于海航科技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在
(2021)琼96执93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中明确,海航科技应当向厦门信托支付人民币325,535,858.2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所律师认为,海航科技作为保证人应当在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3、科技集团厦门信托项目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债
权本金壹亿玖仟万元整(人民币1.9亿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贷
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支出的费用,此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等。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厦门信
托作为债权人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352,171,715.85元(债权编号为:321-XX-02878),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9,556,5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2,615,215.85元。
对于海航科技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在
(2021)琼96执93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中明确,海航科技应当向厦门信托支付人民币257,554,372.6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所律师认为,海航科技作为保证人应当在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三、海航科技签署担保和解协议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相关
条款的规定以及第三节“董事会”中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海航
科技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和解协议事项需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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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海航
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为相关债务人提供担保系关联担保,在项目决策过程中海航科技的关联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回避表决。
海航科技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和解协议事项为前述海航科技为关联方提供关
联担保的衍生事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本所律师认为海航
科技的关联董事在关于签署担保和解协议事项的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应当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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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在厦门信托项目中的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一份交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份由本所留存,无副本。
律冯
师鹏
印程
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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