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 B 公告编号:2026-016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本次担保本次担保金是否在前期被担保人名称担保余额(不含是否有反额预计额度内本次担保金额)担保
TMSC
OCEANUS 不适用:未做
MANAGEMENT 50000万元 0.00 此公司的担 否
CO.LIMITED 保预计
*累计担保情况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
0
元)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
76677.63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10.13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无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TMSCOCEANUSMANAGEMENTCO.LIMITED(以下简称“TMSC”)为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境外全资孙公司,计划与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同时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瑆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瑆翊”)在上述
《借款合同》项下为 TMSC 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3500万美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应付费用。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署日起15个月。
2.因融资需要,TMSC 计划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境内及境外分支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上海瑆翊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境内及境外分支机构)申请出具对外保函,为 TMSC 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总额人民币 2亿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全资孙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未触及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上海瑆翊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TMSC 为公司境外全资孙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TMSC OCEANUS MANAGEMENT CO.LIMITED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上海羿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董事晏勋商业登记号码74186816成立时间2022年6月29日
RM 2103 FUTURA PLAZA 111 HOW MING ST KWUN TONG HONG注册地
KONG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公司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SHIPPINGINVESTMENT HOLDING COMMODITIES TRADING2026 年 4 月 30 日/2026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项目
年1-4月(未经审计)年度(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19687039.0369553841.98
主要财务指标(美元)负债总额68830624.7951684234.96
资产净额50856414.2417869607.02
营业收入320828.3944848.86
净利润-513192.78815628.5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质权人(甲方)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与出质人(乙方)上海瑆翊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 TMSC OCEANUS MANAGEMENT CO.LIMITED 签订
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等融资文件(统称主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2.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3500万美元和相应的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兑损失、手续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公证费、过户费、送达费、公告费、保险费等)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
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垫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兑损失、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公证费、过户费、送达费、公告费、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甲方宣
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包括提前到期)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甲方有权行使质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上海瑆翊(申请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境内及境外分支机构)(担保银行)签署《出具对外保函协议书》,主要条款如下:
1.申请人因被担保人融资需要,向担保银行申请使用资产池融资额度为其出
具对外保函,为被担保人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银行经审查,同意为申请人出具对外保函。
2.担保银行同意为申请人出具以担保银行为受益人、TMSC 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对外保函。
3.超过协议书约定的额度到期日后,未使用的资产池融资额度失效,视为对
外保函金额的自动减额修改。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海瑆翊为 TMSC 提供担保系为满足 TMSC 融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次担保方与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全资孙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未触及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上海瑆翊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八次会议,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由合并报表范围全资子公司上海瑆翊作为担保方,为满足公司境外全资孙公司TMSC的融资业务需要开展,符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同时,公司能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整体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76677.63万元(包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0.13%;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11677.6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54%,均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提供担保及诉讼和解情况详见公司此前已披露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