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0826号
致: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昊律师、李卉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根据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名称已由“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4日(周三)14:30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信德园17幢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赵晨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6524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24.5986%。
(二)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26898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78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
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会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2(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9299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04%;
反对41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82%;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4%。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294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64%;
反对41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81%;弃权5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5%。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294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63%;
反对41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82%;弃权5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5%。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294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64%;
反对41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81%;弃权5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277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03%;
反对59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42%;弃权5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282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54%;
反对58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32%;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65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276%;反对58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58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0.0135%。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薪酬情况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109276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94%;
反对60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52%;弃权5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5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650%;反对603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790%;弃权5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0.056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276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95%;
反对61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61%;弃权47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4%。
9.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及终止确认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27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76%;
反对59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42%;弃权8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82%。
10.审议通过《关于拟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276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00%;
反对63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7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2%。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286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87%;
反对50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59%;弃权5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4%。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633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0.9399%;
反对42703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9.0546%;弃权5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5%。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633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0.9399%;
反对42703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9.0547%;弃权5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4%。
1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109294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63%;
反对41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82%;弃权5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5%。
1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294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63%;
反对41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82%;弃权58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5%。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注意到,上述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要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该议案的表决情况符合上述要求。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5(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珂李昊李卉
二○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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