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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钦:海钦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5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8 00:00 查看全文

ST海钦 --%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推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

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等作出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任免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

根据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有权决定下列资

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

(一)公司签订与日常交易相关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合同: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或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5亿元。

(二)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本处“交易”包括的事项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交易”的规定,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

绝对金额少于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少于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本处“关联交易”包括的事项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下

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

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第十五条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董事长认为交易事项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总经理应将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副总经理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管理职责,集体讨论并决定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为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与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案、会议议程及参会人员经总经理审定后,应提前通知;

(二)可由总经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范围协调解决的一般事项,可以不列入总经理办公会正式议程;

(三)对列入会议正式议程的事项,先由分管高级管理人员介绍事项基本情况,然后组织参会人员讨论并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决议;

(四)如遇临时性、紧急性的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同意,可由参会人员直接

在会议上提出、讨论、决议。

第二十二条根据责权统一的原则,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由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决议前,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的,总经理应当将该事项报告董事长。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会议纪要内容

主要包括:

(一)会议名称、会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决定;

(五)与会人员、会议记录员签字;

(六)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监督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决议的落实,并将监督情况及时上报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的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机密,严

禁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

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工作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从其规定,并及时修改。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2022年4月制定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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