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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钦:海钦股份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ST海钦 --%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 海钦 公告编号:2026-065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歆

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歆”)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

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液化石油气业务拓展等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歆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

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每笔借款的具体期限视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公司及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二)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1、独立董事审议情况本次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1)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需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董事会表决情况

(1)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董事赵晨晨先生、雷安华先生、徐鹏先生、张燕女士、倪龙强先生、赵凌一女士回避表决。

(2)鉴于浙江海歆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8(二)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

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财务资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五)过去12个月内,除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

财务资助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及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财务资助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3、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乍浦镇东方大道东侧、汇利服饰北侧(浙江亚兰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3幢301室)

4、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钟仁海

6、成立日期:2024年2月21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DBUJEL7M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系说明:浙江海歆系公司控股股东。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出借方):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借款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子公司

鉴于:

1.甲方作为乙方的控股股东,愿意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乙方运营。

2.本次借款旨在帮助乙方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3.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借款。

乙方对上述借款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二)借款利率借款的利率将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不高于该基准利率。

(三)借款用途主要用于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液化石油气业务拓展。

(四)借款期限

具体以实际合同签署为准。四、本次接受财务资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液化石油气业务拓展,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本次借款利率水平公允,且公司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接受财务资助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89、2025-074),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浙江海歆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海歆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34505.00万元,计提利息193.1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已归还29605.00万元本金、180.28万元利息。

特此公告。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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