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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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厦门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幢16-18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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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衡2022(意)字第188号
致: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国
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联
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邢志华律师、张霞律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22年11月15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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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
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
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法律后果负责。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
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2
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
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厦门市
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27层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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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其中:(1)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
11月15日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少镛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进
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2,896,3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00,982,757股的36.478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3,762,78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96%;
(2)通过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19,133,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3%。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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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汇总统计结果。本次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1.经统计,《关于公司申请统一注册2022-2024年度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
(DFI)资质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789,595,05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433%;12,978,39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1.6164%;322,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3%。表决结果:通过。
2.经统计,《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为:802,021,2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0%;
853,26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2%;21,8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8%。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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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邢志华邢志华
张霞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