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依法依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
理与监督,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及
控股子(分)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活动。
第四条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
经济监督定位,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六条内部审计对象包括: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分)
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认为有必要纳入内部审计的其他相关公司、部门、
1项目等,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七条内部审计范围包括:
(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董事会决
议的贯彻、遵守情况;
(二)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发展规划、战略
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资产(含数据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等的签订、执行情况;
(七)投资项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合规性与效益情况;
(八)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主要经营负责人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
(十一)股份公司所属境外公司及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类型包括: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股份公司管理的所属子(分)公司主要
负责人(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
(二)内部控制审计及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四)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
2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经济活动有效性、效率性、效益型、合理性进行审计;
(六)股份公司领导根据经营管理和其他需要,要求组织开展的各类专项审计;
(七)政府审计机关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其中第(一)(二)项审计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九条股份公司成立党委领导下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
职责包括: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研究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股份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股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设置审计部,是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责机构。审计部应当在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股份公司所属法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内部审计工作机构。
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有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人员。
第十二条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
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
3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应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
人员以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得到有效发挥。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
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组成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作为审计组成员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应当保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
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所属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
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股份公司审计部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内部审
4计制度体系、内部审计标准体系,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
(二)根据股份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及管理监督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确定股份公司的审计项目,指导内部
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审计项目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具体审计项目;
(五)组织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六)负责建立审计项目执行的质量控制程序;
(七)负责复核内部审计立项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管理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八)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九)负责组织督导相关审计发现问题的跟进工作,督导相关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负责与外部政府审计机关部门对接工作;
(十一)负责对所属子(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十二)负责审计队伍建设,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与激励,加强审计技术、技能的培训;
(十三)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股
份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相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研究型审计理念贯穿内部审计
工作全过程,创新审计方法,优化审计流程,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各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
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工作标准、操作规程等,加强内
6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结合股份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及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确定审计具体项目后,成立审计组并按需要
展开审前调研,依据调研结果编制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送达可采用正式文件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应在实施审计时递交正式文件。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配合审计组履行职责,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工作准备,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开始实施审计前,应组织召开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采用抽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通过审查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经营管理活动资料、风险
管理资料、内部控制管理资料,同时,现场勘察实物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出具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7被审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
机构所在单位提出。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依据交换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经股份公司
领导审定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及载明的期限,如期反馈整改结果。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对重大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和监督,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按照国家或股份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
稿和证据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每年向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年
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报送股份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问题类型制定分类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措施,并于60日内,向审计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整改台账及相关整改佐证资料。
8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办,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向股份公司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九条股份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公司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移送股份公司纪委。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9第四十三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份
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行。
第四十七条股份公司于2018年印发的《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长江传媒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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