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7月17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
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及执行主体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2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者
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长、董事及公司
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总部其他
部门与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九条董事长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等)。
第十条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
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
3要求和实际需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三条公司总部部门、分(子)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泄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十五条投资者交流是指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评级机构等进行沟通。沟通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安排参观、参加资
本市场会议、日常传真、电话、网站(如上证 e 互动平台等)、邮件
沟通、新媒体平台以及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组织投资者沟通活动等。投资者交流须同时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5第十七条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根据需要进行股
东识别和目标投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第十八条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
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九条股东会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就相关事项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6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座谈调研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人员与公司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人员的来访。来访实行预约制,需事先沟通来访事宜。如有必要,总部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7第二十三条现场参观
根据需要,公司可组织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参观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官网公司官网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等栏目,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供投资者下载。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运维,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上证 e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由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
间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8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搜集、整理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
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
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9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合理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须在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之前或其它被董事会秘书视为必要的时候接受培训和指导,积极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
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
10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六)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定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规定向公
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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