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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传媒:长江传媒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21楼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4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鄂国浩法意 GHWH068号

致: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刘苑玲律师、吴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14:30在湖北省武汉

市雄楚大道 268 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B座十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国斌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683374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74%;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34名,代表股份25299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5%。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361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81%;反对72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1%;

弃权40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黄国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0773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

2.02《选举李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0770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8%。

2.03《选举冷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0770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8%。

2.04《选举徐德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70770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8%。

2.05《选举程家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07708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8%。

2.06《选举何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0770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8%。

2.07《选举邱从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0770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8%。

表决结果:黄国斌先生、李植先生、冷雪先生、徐德欢先生、程家忠先生、

何龙先生、邱从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喻景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07726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3%。

3.02《选举杨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0770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8%。

3.03《选举金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0770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9%。

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04《选举卢盛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07702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9%。

表决结果:喻景忠先生、杨柳女士、金林先生、卢盛峰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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