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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0 00:00 查看全文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12月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需要,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二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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