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对辽宁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辽宁能源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辽宁能源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辽宁能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6月6日召开的辽宁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年6月7日辽宁能源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9:00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38号辽能股份
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技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经查验辽宁能源董事会己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己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太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计270人代表股份531919028股占辽宁能源股份总数的40.23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有辽宁能源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辽宁能源己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8856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243%;反对股份29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556%;弃权股份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652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978%;反对股份41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802%;弃权股份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3、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z同意股份528969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455%;反对股份28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335%;弃权股份1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884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216%;反对股份29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566%;弃权股份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3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8988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489%;反对股份27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182%;弃权股份1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
6、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8262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3125%;反对股份35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649%;弃权股份1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7、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2863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件975%;反对股份89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798%;弃权股份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8、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1338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1656%;反对股份3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313%;弃权股份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9、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8632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3822%;反对股份31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951%;弃权股份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410、关于增补刘海英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8.629.件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3815%;反对股份3.166.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953%;弃权股份1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11、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1187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8729%;反对股份4.7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0673%;弃权股份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武份。
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乏~~àr张斌
经办悻师都~札
l郑曦丰;和逆反杨奕辰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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