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寸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l、本所律师己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对辽宁能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辽宁能源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股东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辽宁能源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辽宁能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会规则》第六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6月8日召开的辽宁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年6月9日辽宁能源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9:00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38号辽能股份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辽宁能源董事会己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己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计569人代表股份536712163股占辽宁能源股份总数的40.5979%。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有辽宁能源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辽宁能源己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
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820北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433%;反对股份87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52%;弃权股份1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803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400%;反对股份87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52%;弃权股份1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76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330%;反对股份87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52%;弃权股份1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729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263%;反对股份88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19%;弃权股份1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35、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6年度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568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962%;反对股份8.9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2%;弃权股份1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本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授权公司为F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1555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1760%;反对股份149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88%;弃权股份18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653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121%;反对股份88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6%;弃权股份2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703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214%;反对股份87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53%;弃权股份2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7595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013%;反对股份89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7%;弃权股份2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0.01郭绍坤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87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807%。
10.02田双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83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728%。
10.03连泽绵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88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833%。
10.04王辉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84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754%。
10.05王策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617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358%。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1.01张向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975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996%。
11.02张鑫辉
5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25843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748%。
11.03袁知柱
表决结果z 同意股份526159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33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武份。
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三~kA\经办律师利也飞机
l郑曦林
教元左才/杨奕辰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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