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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洲际: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19 查看全文

ST洲际 --%

啓元律師事務所

QiyuanLawFir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www.qiyuan.com

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视频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洲际油气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视频

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

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告《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2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海德商务园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焕龙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511,197,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84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全

部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

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11,112,2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511,112,2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11,112,2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22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11,112,2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11,099,1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8%;反对9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3.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5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貳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年20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年区

二〇二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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