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0证券简称:中航沈飞公告编号:2025-043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30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沈飞”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5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0313176.42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69686823.58元。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6月2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5]第7-0000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近日,公司、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中航证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飞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中航证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1公司(以下简称“吉航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户号存放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沈飞公司局部搬迁建
设项目、复合材料生
招商银行股产线能力建设项目、份有限公司钛合金生产线能力建
中航沈飞6319000028100003970771261.81
沈阳分行营设项目、飞机维修服业部务保障能力提升项
目、偿还专项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沈飞公司局部搬迁建
3301040729000294120-
设项目中国工商银复合材料生产线能力
3301040729000294492-
行股份有限建设项目沈飞公司公司沈阳陵钛合金生产线能力建
北支行3301040729000294244-设项目
3301040729000294368-补充流动资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飞机维修服务保障能
吉航公司8110701013003069355-北京国际大力提升项目厦支行
注:1.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合计存放金额与初始到账金额存在差异,主要系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所致;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陵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大厦支行无协议签署权,公司分别与其主管上级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沈飞公司、吉航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与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2(以下简称“乙方”)、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以下简称“丙方1”)、中航证券(以下简称“丙方2”,与丙方1合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佳奇、李书存、孙捷、王洪亮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3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共计5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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