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等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
后,就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内容切实可行,
符合当前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的要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的议案》以及
《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的议案》以及
《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公
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上述议案,上述议案内容合法合规,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与董事会及相关人员的充分交流与沟通,认真
查阅相关资料后,同意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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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调整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维宁告
吴培国李晓玲罗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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